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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金桥 城南 混凝土公司

江西宜春金桥 城南 混凝土公司

2021年4月15日胡某挂靠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桥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签订混 凝土购销合同,此后,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共向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货284937.02元, 但因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没有核实情况下支付了货款710000元(超额支 付425062.98元)。

2021年10月份,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在明知货款已经全部清偿的情 况下,仍伪造证据并虚假陈述向袁州区人民法院单独起诉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申请 人支付货款881778.16元及违约金等,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 诉讼罪(既遂)或诈骗罪(未遂),遂向被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即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 区分局报案。

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请求进行立案监督,主要理由如下:

1、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在2021年4月15日与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签订的混凝土 购销合同,但因为系胡某挂靠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以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其余细节由挂靠人胡某对接,胡某签字后就没有在合同上签订时间。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在明知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供货时间的情况下,为了索要 不存在的货款,仍在合同上补签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此后以该合同 作为主要诉讼证据之一,虚假诉讼或诈骗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2、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提供的供货单中2020年12月份、2021年1-3 月全部和2021年4月份部分送货单的客户均为江西普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高分公司,真实情况也确实是此前系江西普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采购混 凝土,这些供货单也证实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一开始即明知之前的实际客 户并非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但仍通过诉讼向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巨额货款

3、南方公司提供的诉讼证据中有一份“江西南方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评审表”,该表写明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时间为2021年1月-4月,审批表中 有包含经办人、中心站风控专员、中心站销售部、中心站生产品质部等共 计7个部门和人员签字,各部门落款时间均为2021年1月18日,最后中 心站总经理落款时间却是2021年1月8日,这份审批表明显是为了配合购 销合同及应对诉讼所虚构的,而且虚构的时间还出现了前后矛盾之处。这 份证据亦可充分证实该二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犯罪故意和行为。

4、经过艰难的诉讼过程,袁州区法院于2022 年8月1日作出了判决,认定上述情况均与实际情况不属实,驳回要求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此后,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在犯罪行为已经被揭穿 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诉,企图继续蒙蔽二审法官

5、诉讼过程中,被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基本账户被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申请冻结, 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建筑行业都是以总公司名义运营,账户被冻结导致公 司信用等级下降,招投标资格无法准入,资金无法进出)同时还将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在经开区所有的一块面积20000平米的土地查封,造成土地无法售卖(2022 年7月被政府按成本收回),土地抵押贷款(财园信贷通贷款)到期无法延 期而逾期形成不良贷款被起诉,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进项抵扣转出等,申请人损失惨重。上述查控措施均系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基于捏造的事实而 提出,导致破窗效应明显,涉诉案件接踵而至,并且造成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无法估量,已经严重侵害了江西中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6、 金桥公司和城南公司基于捏造的事实,二次向人员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调查审理此案,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7.而现过去了一年多时间,袁州区检察院才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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